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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总则规定的法人种类有哪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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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总则规定的法人种类有哪些

民法总则法人分类如下:

1、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,为营利法人。

2、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,不向出资人、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,为非营利法人。

3、机关法人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、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,为特别法人。

4、非法人组织,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。

【法律依据】

《民法总则》第七十六条规定: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,为营利法人。

第八十七条: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,不向出资人、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,为非营利法人。

第九十六条: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、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,为特别法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