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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之后哪些人没有小孩探视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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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之后哪些人没有小孩探视权

哪些人没有小孩探视权,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,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。

一般而言,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:

(一)探视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;

(二)探视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,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;

(三)探视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,损害子女利益的;

(四)探视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,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;

(五)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。

【法律依据】

根据《婚姻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,离婚后,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,有探望子女的权利,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。

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、时间由当事人协议,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

父或母探望子女,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,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;中止的事由消失后,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