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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总则宣告死亡的顺序是怎样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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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总则宣告死亡的顺序是怎样的

民法总则宣告死亡的顺序为:

1、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件,下落不明满二年;

2、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死亡宣告的申请;

3、符合条件的,法院宣告死亡。

【法律依据】

根据《民法总则》第四十六条,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:

(一)下落不明满四年;

(二)因意外事件,下落不明满二年。

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,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,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