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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次改名字的条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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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次改名字的条件

户口本改名以一次为限,一般是不能二次改名的。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:

1、在同一单位(学校)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;

2、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、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;

3、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、异体字、繁体字的;

4、名字的谐音或含义容易引人误解、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;

5、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;

6、姓名粗俗不雅的。

法律依据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,依照下列规定办理:

(一)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,由本人或者父母、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

(二)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,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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