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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票的收款人和复核人可以不写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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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票的收款人和复核人可以不写吗

发票的收款人和复核人不可以不写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、顺序,逐栏、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。因此,发票上的开票人、复核人及收款人栏应逐栏如实填开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5号)第四条规定:""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:发票的名称、发票代码和号码、联次及用途、客户名称、开户银行及账号、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、计量单位、数量、单价、大小写金额、开票人、开票日期、开票单位(个人)名称(章)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