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别除权如何行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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别除权如何行使

别除权是不依破产程序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个别的、优先受偿的权利。别除权,是破产法的特有概念,以民法中的财产担保制度为法律基础,是担保物权在破产法上的总称。它具有以下特征:是对属于破产财产的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;是不依破产程序而优先受偿的权利;作为别除权基础的担保债权须在破产宣告前的特定期间内已存在。

别除权行使的条件

1、债权和担保必须合法成立和生效。

2、债权和担保权必须符合《破产法》有关规定。

3、享有别除权的人一般应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。担保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代替担保债权人而优先受偿。但是如果债权人已将自己债权转让给第三人,附属于该债权的担保权利原则上也随之转移,继受债权人可以代替原债权人对担保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。

《破产法》第一百零九条,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,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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